2016.05.10

營利事業5月申報適用 分配股利或盈餘淨額的可扣抵稅額 應全數減除

       財政部表示,營利事業5月申報「104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時,減除分配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的可扣抵稅額,應以全數減除而非半數,以免虛增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造成下次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有超額分配的狀況。

       國稅局舉例,假設某營利事業103年度稅前淨利100萬元,已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17萬元,稅後淨利83萬元,如104年分配股利淨額60萬元,稅額扣抵比率20.48%,本國個人股東(或社員)可扣抵稅額為 61,440元(60萬元×20.48%×50%)。

       但營利事業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應減除金額仍為122,880元(60萬元×20.48%)。

       去年起兩稅合一由「完全設算扣抵制」修正為「部分設算扣抵制」。

       本國個人股東抵減綜合所得稅的可扣抵稅額,由全額調整為半數,但營利事業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中減除的稅額,仍應依分配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乘以稅額扣抵比率計算金額,即全數於分配日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中減除。

       財政部官員指出,簡單來說,由於去年開始兩稅合一,今年報稅適用,綜所稅可扣抵從「全額」調整為「半數」,僅適用個人股東;至於營利事業在分配盈餘時,於股東可扣抵帳戶減除的金額仍為全數。

       舉例來說,若公司盈餘稅扣比率為30%,去年以前公司分配股利100元,個人股東可扣抵30元綜所稅,但新制個人股東只可扣抵一半為15元綜所稅;但公司在股東可扣抵帳戶中減除的金額仍是全數而非半數,否則將影響股東可扣抵金額越少,公司的分配盈餘帳戶金額則越來越多,造成下次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會有超額分配的狀況。

       財政部指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其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中,屬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實際繳納之稅額,可以該稅額之半數,抵繳該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之應扣繳稅額。

2016-05-10 04:26:39 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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