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描述】
企業發生符合規定的特殊性重組條件並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的,納稅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
國稅、地稅通用業務。縣級業務。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4)116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4〕109號)
【報送資料】
(1)發生債務重組所產生的應納稅所得額佔該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50%以上的,債務重組所得要求在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應準備以下資料:
——當事方的債務重組的總體情況說明(如果採取申請確認的,應為企業的申請,下同),情況說明中應包括債務重組的商業目的。
——當事各方所簽訂的債務重組合同或協議。
——債務重組所產生的應納稅所得額、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情況說明。
——省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證明。
(2)發生債權轉股權業務,債務人對債務清償業務暫不確認所得或損失,債權人對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以原債權的計稅基礎確定,應準備以下資料:
——當事方的債務重組的總體情況說明,情況說明中應包括債務重組的商業目的。
——雙方所簽訂的債轉股合同或協議。
——企業所轉換的股權公允價格證明。
——工商部門及有關部門核准相關企業股權變更事項證明材料。
——省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證明。
(3)股權收購,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於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50%,且收購企業在該股權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應提供以下資料:
——當事方的股權收購業務總體情況說明,情況說明中應包括股權收購的商業目的。
——雙方或多方所簽訂的股權收購業務合同或協議。
——由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
——證明重組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的資料,包括股權比例,支付對價情況,以及12個月內不改變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和原主要股東不轉讓所取得股權的承諾書等。
——工商等相關部門核准相關企業股權變更事項證明材料。
——省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4)資產收購,受讓企業收購的資產不低於轉讓企業全部資產的50%,且受讓企業在該資產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的,應提供以下資料:
——當事方的資產收購業務總體情況說明,情況說明中應包括資產收購的商業目的。
——當事各方所簽訂的資產收購業務合同或協議。
——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收購所體現的資產評估報告。
——受讓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的有效憑證。
——證明重組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的資料,包括資產收購比例,支付對價情況,以及12個月內不改變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原主要股東不轉讓所取得股權的承諾書等。
——工商部門核准相關企業股權變更事項證明材料。
——省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證明。
(5)企業合併,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合併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對價的企業合併的,應提供以下資料:
— —當事方企業合併的總體情況說明,情況說明中應包括企業合併的商業目的。
——若需要政府部門批准合併的,提供企業合併的政府主管部門批准文件原件及復印件(企業合併、分立時提供)。
——企業合併各方當事人的股權關係說明。
——被合併企業的淨資產、各單項資產和負債及賬面價值和計稅基礎等相關資料。
——證明重組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的資料,包括合併前企業各股東取得股權支付比例情況,以及12個月內不改變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原主要股東不轉讓所取得股權的承諾書等。
——工商部門核准相關企業股權變更事項證明材料。
——省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證明。
(6)企業分立,被分立企業所有股東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業的股權,分立企業和被分立企業均不改變原來的實質經營活動,且被分立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分立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的,應提供以下資料:
——當事方企業分立的總體情況說明,情況說明中應包括企業分立的商業目的。
——若需要政府部門批准分立的,提供企業分立的政府主管部門批准文件原件及復印件(企業合併、分立時提供)。
——被分立企業的淨資產、各單項資產和負債賬面價值和計稅基礎等相關資料。
——證明重組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的資料,包括分立後企業各股東取得股權支付比例情況,以及12個月內不改變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原主要股東不轉讓所取得股權的承諾書等。
——工商部門認定的分立和被分立企業股東股權比例證明材料。分立後,分立和被分立企業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分立和被分立企業分立業務賬務處理複印件。
——省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證明。
(7)居民企業對非居民企業進行投資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應提供:
——當事方的重組情況說明,申請文件中應說明股權轉讓的商業目的。
——雙方所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
——雙方控股情況說明。
——由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或股權評估報告。報告中應分別列示涉及的各單項被轉讓資產和負債的公允價值。
——證明重組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的資料,包括股權或資產轉讓比例,支付對價情況,以及12個月內不改變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不轉讓所取得股權的承諾書等。
【基本規範】
(1)辦稅服務廳接收資料,核對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時辦結;不符合的當場一次性告知應補正資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辦稅服務廳1個工作日內轉下一環節按規定程序處理。
【辦理地點】各地辦稅服務廳。【辦理時間】各地辦稅服務廳工作時間。
發布日期:2015年0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