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執行業務者如建築師事務所、醫院等,依規定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執行業務所得額的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者,須於年度開始三個月前,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核准採用權責發生制計算所得。也就是說,若公司執行業務想從現金制申請改為權責發生制,須在9月30日前提出申請。
根據所得稅法第11條第1項,稱執行業務者,是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地政士)、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等。而執行業務分為兩種計稅方式,包括現金制、權責發生制。
財政部官員表示,執行業務者有關所得的計算原則上採現金收付制,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2015年3月26日修正前,僅限聯合執行業務者或執行業務收入經由公會代收轉付者,得申請按權責發生制計算所得。
而經司法院釋字第722號解釋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不符,財政部爰修正前揭查核辦法,放寬適用權責發生制的條件,明定執行業務者依規定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執行業務所得額的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者,均得向稽徵機關申請採用權責發生制計算所得。
官員進一步說,由於權責發生制原則與現金制各有優點,現金制以當年度支出為主,權責發生制則較能平衡反映公司的真實資產負債情況。但由於申請變更時點,需要由年度開始一個月前修正為年度開始三個月前,因此若是明年要適用使用權責發生制,須在今年9月底前提出申請,否則就得等到後年才能適用。
官員也舉例說明,甲醫院於2006年5月1日設立,原採用現金收付制計算所得,倘該醫院申請自2017年度起改採權責發生制計算所得,應於2016年9月底前向所在地國稅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才得適用。
2016-09-09 03:19:16 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