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1.15

       立法院去(104)年三讀通過公司法修正案,公開發行股票公司須提出具體利潤分享計畫,分配盈餘給員工,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昨日表示,經濟部已發布二次解釋令說明相關規定,並要求公司須於今(105)年6月底前依法完成修正章程。

       資誠昨(14)日舉辦「105年股東會及董事會應注意事項」研討會,資誠所長張明輝於致詞時指出,如何因應法規及主管機關監理措施的變更,甚至跟上國際趨勢,是企業應掌握的關鍵議題。

       公司法去年5月間經總統令公布,增訂公司法第235條之1員工酬勞,並修正第235條及第240條刪除員工紅利的規定。重點在於一般民營企業應於章程內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的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做為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資誠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何淑敏表示,在新法公布後,企業的公司章程應規定,企業若有獲利,須依當年度獲利狀況,提撥「定額」或「定率」作為員工「酬勞」。企業對104年度員工及董監事酬勞如何分配、公司章程如何配合修正、董事會提案方式、股東會議事程序如何安排等議題,均需要提早作好準備。

       另外,何淑敏指出,金管會已宣布從104年起食品、化工、餐飲占營收50%以上的公司及資本額達100億元以上的上市上櫃公司,納入首波強制編制企業責任報告書名單。

      接著,在104年10月,證交所及櫃檯買賣中心又擴大範圍,要求股本達50億元以上,未滿100億元的上市櫃公司,從明(106)年起也須編製今(105)年度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

       在金管會高度重視企業社會責任的情形下,何淑敏建議上市櫃公司如果有捐助公益活動的規畫時,也可參考行政院社會企業行動方案,以履行CSR資金活水投入公司型態的社會企業。

(工商時報)2016年01月15日 04:10 記者周慧如/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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