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4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信託所得申報期限,因適逢假日,將延長至105年2月1日止;另非屬憑單免填發範圍內之憑單填發期限,因適逢春節假日,亦將延長至105年2月15日。
該局說明,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等扣繳義務人及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給付或分配給各納稅義務人之所得及扣繳稅款、股利憑單,開具扣(免)繳憑單,彙報稽徵機關查核,並應於2月10日前將扣(免)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該局指出,為節能減碳,財政部推動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方案於103年1月8日正式開跑,採行「原則免填發,例外予以填發」之作業,即憑單填發單位原則上「得免」於每年2月10日前填發,惟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時,憑單填發單位仍應填發。免填發憑單之範圍如下:
一、憑單填發單位於105年2月1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之104年度免扣繳憑單、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
二、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含境內居住之國人及外僑)。
該局提醒,104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申報期限105年1月31日為假日,按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延長至下一個工作日即105年2月1日;另非屬免填發範圍內之憑單(如所得人為營利事業、執行業務事務所等)填發期限105年2月10日,適逢春節連假,延長至下一個工作日即105年2月15日,扣繳義務人應於前開期限之前將扣繳憑單填發予納稅義務人。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10) 更新日期: 105/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