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2.02

       台北國稅局表示,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時,應併同台灣地區的來源所得,一起申報、課徵所得稅。

       台北國稅局指出,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准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前2項得扣抵數額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國稅局舉例表示,納稅義務人老王除任職於我國境內公司外,又為境外香港商B公司在大陸地區提供勞務。

      老王申報綜合所得稅卻未列報取自B公司薪資所得,老王雖主張其取自B公司薪資所得,並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等情,惟依上述規定,老王在大陸地區提供勞務的報酬,屬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與台灣地區來源所得併課所得稅,除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罰。

(工商時報)2016年02月02日 04:10 記者周慧如/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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