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3.15

稅局提醒 查獲短漏報最高罰鍰可達補徵稅額三倍 31日前自行補報補繳 免罰

       各區國稅局4月1日起將陸續展開貨物稅查核作業,中區國稅局表示,企業如有短漏報繳貨物稅的情形,應盡速在31日前補申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遭國稅局處罰,罰鍰最高可達補徵稅額的三倍。

       根據貨物稅條例,應繳納貨物稅的貨物,包括橡膠輪胎、水泥、飲料品、平板玻璃、油氣類產品、電器和車輛等幾大項,符合特定用途或原料規範的產品才可免稅。廠商當月份出廠貨物的應納稅款,應該在次月15日以前自行向公庫繳納,並準備稅額申報書和相關文件,向所在地的稽徵機關申報。

       國產應稅貨物的完稅價格計算方式是以製造廠商的銷售價格(不含營業稅),減除內含貨物稅額。舉例來說,若一個加裝連結器的銷售價格為40,000元,而稅率為15%,完稅價格的計算方式為40,000元/(1+ 15%)=34,783元。應納貨物稅額則為34,783元乘上貨物稅稅率(15%),得出5,217元。

      國稅局補充,過去在查核貨物稅申報案件時,除了可見應繳貨物稅的廠商短報、漏報出廠數量,也常見到廠商以低報應稅貨物銷售價格的手法逃稅。應繳貨物稅的廠商生產應稅貨物、開立統一發票時,將一個產品價格分不同張發票開立,或另以「加班費」等名目開立。

       逃漏貨物稅的廠商若被國稅局查獲,廠商不僅要補徵稅款,還須按補徵稅額處以一倍到三倍的罰鍰。刻意低報銷售價格之外,廠商未依規定辦理登記卻擅自生產、出廠應稅貨物,短報或漏報貨物出廠數量,或是以高價貨物冒充低價貨物等狀況,都屬於逃漏貨物稅的範圍。

       國稅局提醒,有生產應稅貨物的廠商,應該自行審視是否有違反貨物稅規定的情形。廠商若有違反,只要還未經檢舉、未經財政部或稽徵機關調查,且在3月31日前先自行補申報、補繳所漏稅款,就可免予處罰。

2016-03-15 04:34:58 經濟日報 記者郭珈爾/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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