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空运澳门收入 免双重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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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会昨(17)日通过「台湾与澳门避免航空企业双重课税协议」,将函请立法院审议。该协议采用一般海、空运相互减免租税协议架构,而且协议原则永久有效。协议的租税适用范围,在台湾为营利事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在澳门则为所得补充税。至于生效日期,台澳双方在各自完成协议生效的必要程序后,会以书面通知对方,协议会在收到较后一份书面通知的日期起生效。
为赋予台湾海运、空运事业在香港、澳门减免税捐的法律依据,行政院昨日也一并通过「香港澳门关系条例」第29条之1修正草案,明订台湾和港澳在海运、空运事业取得的运输收入或所得,可以依照协议事项,在互惠原则下,相互减免应纳的所得税和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