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4.06

       台北国税局提醒,租屋族在申报综合所得税时可以「房屋租金支出」列举扣除额,借此达到节税效果。但必须记得不能重复列报「购屋借款利息扣除额」,以免遭国税局剔除补税。

       国税局指出,根据所得税法,民众在申报综合所得税时,如果要列举房屋租金支出,就不能列报购屋借款利息扣除额。换言之,如果民众在外租屋,身上仍然背有房贷,就要衡量哪种扣除额比较符合自身的税务规划,择优申报。

       除了要留意是否已列报购屋借款利息扣除额,民众也要注意是否符合自住要件和扣除金额上限。纳税义务人、配偶和受扶养直系亲属,必须在中华民国境内租屋,且是自住用途,非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至于扣除额的上限,不管民众支付的租金多寡,每一申报户每年扣除数额最高以12万元为限。

       国税局也提醒在报税时应准备的文件,在申报书之外,民众应备妥两大类文件,以证明自己确实在过去一年有租屋的事实,供稽征机关核可。

       一是承租房屋的租赁契约书及支付租金的付款证明书影本,契约上一定要有房东与房客的姓名、身分证字号、户籍地址,及租金金额等基本资料;出租人签收的收据、自动柜员机转帐交易明细表或汇款证明则可作为缴纳房租的证明,表示钱确实汇入房东户头。

       二是使用房屋用途的切结书。纳税义务人、配偶或受扶养直系亲属中实际居住承租地址的其中一人,于课税年度在承租地址办妥户籍登记,或纳税义务人写妥切结书,切结书则要载明承​​租的房屋于课税年度内是供自住、而非营业用途。

       国税局补充,民众家里若有出外读书、工作子女,居住在学校或员工宿舍,也可列报租金扣除,只需附上明确划分宿舍费用的缴费收据影本即可。

       民众若有房屋贷款,可列举「购屋借款利息扣除额」,减轻缴纳所得税的负担。高雄国税局提醒,购屋借款利息每一申报户以一屋及每年扣除数额30万元为限。

2016-04-06 01:19:02 经济日报 记者郭珈尔/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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