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事业5月申报适用 分配股利或盈余净额的可扣抵税额 应全数减除
财政部表示,营利事业5月申报「104年度股东可扣抵税额帐户变动明细申报表」时,减除分配股利净额或盈余净额的可扣抵税额,应以全数减除而非半数,以免虚增股东可扣抵税额帐户余额,造成下次分配股东可扣抵税额有超额分配的状况。
国税局举例,假设某营利事业103年度税前净利100万元,已缴纳之营利事业所得税17万元,税后净利83万元,如104年分配股利净额60万元,税额扣抵比率20.48%,本国个人股东(或社员)可扣抵税额为61,440元(60万元×20.48%×50%)。
但营利事业股东可扣抵税额帐户应减除金额仍为122,880元(60万元×20.48%)。
去年起两税合一由「完全设算扣抵制」修正为「部分设算扣抵制」。
本国个人股东抵减综合所得税的可扣抵税额,由全额调整为半数,但营利事业自股东可扣抵税额帐户中减除的税额,仍应依分配股利净额或盈余净额,乘以税额扣抵比率计算金额,即全数于分配日自股东可扣抵税额帐户中减除。
财政部官员指出,简单来说,由于去年开始两税合一,今年报税适用,综所税可扣抵从「全额」调整为「半数」,仅适用个人股东;至于营利事业在分配盈余时,于股东可扣抵帐户减除的金额仍为全数。
举例来说,若公司盈余税扣比率为30%,去年以前公司分配股利100元,个人股东可扣抵30元综所税,但新制个人股东只可扣抵一半为15元综所税;但公司在股东可扣抵帐户中减除的金额仍是全数而非半数,否则将影响股东可扣抵金额越少,公司的分配盈余帐户金额则越来越多,造成下次分配股东可扣抵税额会有超额分配的状况。
财政部指出,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及总机构在中华民国境外之营利事业,其获配股利总额或盈余总额中,属已加征10%营利事业所得税部分实际缴纳之税额,可以该税额之半数,抵缴该股利净额或盈余净额之应扣缴税额。
2016-05-10 04:26:39 经济日报 记者林洁玲/台北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