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国内有重大自然灾害时,时常造成许多伤亡,此时各界总会热心捐出各种物资协助救灾,有民众询问,当初为协助灾后重建,有捐款给地方政府设置的救助金专户,在申报综合所得税时是否可以申报扣除?南区国税局表示,只要有捐款依据或凭证,即可全部申报列举扣除。
依所得税法第17条规定,纳税义务人、配偶及受扶养亲属,只要对于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构或团体的捐赠,皆可列举扣除,但总额最高不能超过综合所得总额的20%,但对于国防、劳军以及政府的捐赠则不受金额限制。
若是个人对各级政府机关为办理天然灾害赈灾所设立的赈灾专户进行捐赠,属于对政府捐赠,国税局说明,纳税义务人可以缴交有载明捐赠事由的汇款收据,作为捐赠的收据或凭证,假设是今年的捐款,可在明年申报105年度的综合所得税时,全数列报捐赠。
2016-08-12 00:58:12 经济日报 记者刘懿慧/台北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