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8.24

       近日新台币汇率波动大,若民众个人有汇兑利得应申报个人综所税时列为财产交易所得申报,若是汇兑损失可与当年度其他财产交易所得互抵,若当年财产交易所得不足,抵税权可保留三年,若是海外的财产交易则只限当年度扣除。

       新台币汇率近来出现较大波动,财政部提醒,无论企业或个人出现汇兑损益均需申报,个人有汇兑损失可减税,一般财产交易可在交易后三年抵税,海外交易抵税则只限当年度。

       依据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操作外币利得,应于申报个人综合所得税时,列为财产交易所得;若实际发生汇兑损失,可以当年度财产交易所得扣抵,其每年度扣除额,以不超过当年度申报的财产交易所得为限,但若当年度无财产交易所得可资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可于以后三年度的财产交易所得扣除。

       此外,若是海外财产交易所得,在基本所得额要点规范之下,只限当年度抵税。

       企业抵税部分,则是依照营所税查核准则,包括兑换盈益、兑换亏损的规定计算。官员举例说,若以一般正常营业公司盈利100万元,若外币交易获利10万元,以110万元乘以营所税17%课税,反之则以90万元计算,且应列当年度兑换损益。

       个人部分未申报当心遭罚,官员举例,甲君于2013年间以新台币1,000万元兑购美元,并办理外币定存,于2014年间将美元本息全数兑换成新台币计1,076万元。甲君买卖美元获利分为定存利息收入22万元,及因买卖汇差产生的汇兑利得54万元。

       就利息收入部分,银行依法办理扣缴申报后,甲君已连同当年度各类所得一并申报综合所得税;属汇兑利得部分,因不属于所得税法第88条规定应办扣缴的所得,银行不会帮甲君计算所得也不会办理扣缴,导致甲君误以为不用申报,而漏报该笔所得,遭补税处罚。

       若个人2016年财产交易所得100万元、外币损失150万元,可相互扣抵后,超出财产交易所得的50万元部分,也就是2019年以前抵税。

2016-08-24 02:45:43 经济日报 记者林洁玲/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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