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3.09

       每年定期盘点库存原物料和成品时,企业若发现有损失的状况,可以在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时列报「商品盘损」。南区国税局指出,企业若要列报商品盘损的科目,记得注意会计作帐的方法。存货必须是采用永续盘存制、或经核准采零售价法者,才可适用,采定期盘存制者就无法列报。

       根据所得税法,商品盘损和灾害损失、商品报废的情形相同,都需要事前或事后报备,且符合相关要件,才能在申报所得时列报为费用或损失。如果不符合要件,所列报的损失无法获得认定,将遭国税局剔除、要求补税。

       南区国税局提醒,企业应该注意盘点存货的会计方法,以免无法列报损失。依照营所税查核准则规定,只有存货采用永续盘存制,或经核准采零售价法的企业,例如会计完备的百货公司,才能列报商品盘损。若采永续盘存制,企业对于日常存货的增减都必须随时记录,即时结算各项存货的数量;采定期盘存制者,存货数量必须在期末实地盘点才能确定。

       符合会计方法之外,企业必须在盘损事实发生后30日内提出清单并报备给国税局调查,或是经过会计师盘点,提出查核签证报告或年度所得税查核签证报告,查明属实者才能认列。如果企业无法提出证明文件,商品性质可能发生自然损耗或消失的情形,但是企业的会计制度健全,且经实地盘点后证实其商品盘损率在1​​%以下,也可认列。

       国税局举例,最近查核营所税申报案件时发现,辖内甲公司列报商品盘损800万余元,但其会计帐上的存货记录是采定期盘存制,甲公司只凭自行盘点的存货记录就直接列报商品盘损,也未于事实发生后30日内准备清单报请国税局调查。

       此外,甲公司经营钢铁买卖批发业务,商品性质不可能自然损耗或消失。国税局综合上述因素,判定其列报的商品盘损不符规定,将其该年度的课税所得额增加800万余元,并补税136万余元。

2016-03-09 00:57:03 经济日报 记者郭珈尔/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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