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区国税局指出,一般而言,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的各项损失须以已实现者为限。但如果企业过去呆帐发生率极高,可以就前三年实际发生呆帐比率估列「备抵呆帐」,用以合法节税。
国税局解释,申报所得税的各项费用和损失,原则上必须为已实现、已发生者才可认列。不过,基于收入和费用配合的会计原则,所得税法允许企业可在呆帐实际发生前,先行估算「备抵呆帐」,而非等到呆帐实际发生时再认列。
根据现行的营所税查核准则,企业估算的备抵呆帐,无论债权有无质押品,最高不得超过应收帐款及应收票据余额之1%。
不过,若适逢全球性的金融风暴,企业被倒债的风险可能会突然大幅提高。为让企业估算的备抵呆帐能够更贴近实际状况,税法中也规定,如果企业过去呆帐的实际发生率偏高,则可依照前三年度实际发生呆帐率的平均数来估列备抵呆帐,适切反映应收款项可能无法收回的风险。
举例来说,国税局辖区内甲公司2009至2011年底的应收帐款及应收票据余额分别为3,000万元、2,000万元及5,000万元,各年度实际发生的呆帐为400万元、300万元及200万元。根据所得税法第49条第3项规定,依法得列报实际发生呆帐的比率,是指实际发生呆帐合计数占各年度「未减除呆帐前」应收帐款及应收票据余额合计数的比率。
由法定的计算方式可以得到,2009年实际发生呆帐的比率应为11.76%﹝400万/(400万+3,000万)﹞、2010年13.04%﹝300万/(300万+2,000万)﹞、 2011年3.85%﹝200万/(200万+5,000万)﹞。将三个比率取平均数,2009至2011年实际发生呆帐的比率平均数应为9.55%﹝(11.76%+13.04%+3.85%)/3﹞。
由于甲公司前三年呆帐实际发生率偏高,皆超出1%甚多,因此甲公司得选择改按以前三个年度依法得列报实际发生呆帐比率平均数9.55%作为限度,借此估列2012年应提之备抵呆帐。
2016-03-17 02:52:09 经济日报 记者郭珈尔/台北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