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融资融券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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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年第20号
现将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证券公司开展的融资融券业务,是指由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以证券公司名义开设专用资金账户和专用证券账户向客户融出资金和证券,并向客户收取融资融券业务收入。证券公司在异地设立的营业部负责接收客户申请、在系统内录入客户资料、协助开户等辅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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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年第20号
现将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证券公司开展的融资融券业务,是指由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以证券公司名义开设专用资金账户和专用证券账户向客户融出资金和证券,并向客户收取融资融券业务收入。证券公司在异地设立的营业部负责接收客户申请、在系统内录入客户资料、协助开户等辅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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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年第20號
現將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營業稅問題明確如下:
證券公司開展的融資融券業務,是指由證券公司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合同,以證券公司名義開設專用資金賬戶和專用證券賬戶向客戶融出資金和證券,並向客戶收取融資融券業務收入。證券公司在異地設立的營業部負責接收客戶申請、在系統內錄入客戶資料、協助開戶等輔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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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2号
为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优化服务,支持出口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税务总局经研究决定,延长2016年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的申报期限。具体公告如下:
一、出口企业2015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申报出口退(免)税的期限延长至2016年6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逾期申报的,主管国税机关不再受理出口企业的退(免)税申报,出口企业应于2016年7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之内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免税;未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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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2號
為深入開展“便民辦稅春風行動”,進一步優化服務,支持出口企業持續健康發展,稅務總局經研究決定,延長2016年出口退(免)稅相關業務的申報期限。具體公告如下:
一、出口企業2015年1月1日以後出口的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的貨物、勞務和服務,申報出口退(免)稅的期限延長至2016年6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逾期申報的,主管國稅機關不再受理出口企業的退(免)稅申報,出口企業應於2016年7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期之內按規定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免稅;未按規定申報免稅的,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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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的要求,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完善办税服务相关制度的通知》,进一步完善首问责任、限时办结、预约办税、延时服务和24小时自助办税5项服务制度,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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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深化國稅、地稅徵管體制改革方案》關於推進辦稅便利化改革的要求,近日,國家稅務總局印發《關於完善辦稅服務相關製度的通知》,進一步完善首問責任、限時辦結、預約辦稅、延時服務和24小時自助辦稅5項服務制度,切實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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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通知》(税总发〔2015〕155号)等有关规定,税务总局决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地税机关继续受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申报缴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以方便纳税人办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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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9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互相委託代徵稅收的通知》(稅總發〔2015〕155號)等有關規定,稅務總局決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後由地稅機關繼續受理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和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的申報繳稅和代開增值稅發票業務,以方便納稅人辦稅。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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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结合前期试点经验,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背景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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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以下稱營改增)改革試點工作順利實施,結合前期試點經驗,國家稅務總局對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進行了調整,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後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將公告解讀如下:
一、背景和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