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6.14

       許多企業都會定期在資產報廢時列報損失,但中區國稅局官員提醒,即使企業的固定資產已經達到法定的耐用年數,還是要有實質的報廢事實才能列報,否則國稅局仍可剔除該筆費用,並要求補稅。

       官員解釋,行政院已頒布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和折舊率表,各種固定資產依其產業和性質而有不同的法定耐用年數。企業若有房屋、交通運輸設備、機械設備等固定資產,可藉以計算每年的折舊和攤提,得出報稅時可列報的費用。

       法定耐用年數表是以全新的固定資產作為估算基礎。舉例來說,紡織、化學工業設備的耐用年數約為五到七年,有些通訊機械設備的耐用年數約為十年,以混凝土建造的房屋建築則可達五十年。

       然而,並非固定資產達到法定耐用年數,企業就可在報稅時列報有報廢損失,還須有具體事實、提出相關文件才可獲認定。

       國稅局近日查核時發現,轄區內有些企業雖然列報固定資產的報廢損失,該筆固定資產也確實達到法定的耐用年數,但卻持續使用機械或辦公設備,只是將相關項目從公司的財產目錄除帳,而企業也未能提出證明報廢事實的文件以供認定。國稅局認為此舉並非真正報廢,於是剔除該筆報廢損失,並要求企業補稅。

       官員補充,企業的固定資產若有特殊狀況,還未達到法定耐用年數卻有報廢需求,仍可在報稅時提出報廢損失,但必須在報廢之前先向國稅局核備,並提出可供認定的相關文件。企業若擅自報廢,日後就不得認列為損失。

       根據營利事業查核準則第95條規定,企業可提出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或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寫明產品、數量和金額的證明文件,以供國稅局查核。值得注意的是,在報廢途中若有出售廢料的收入,企業應將售價如實列為收益。

2016-06-14 01:03:38 經濟日報 記者郭珈爾/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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