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稅法,台灣企業取得境外所得,若該筆境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規定繳納所得稅,可申報扣抵我國的所得稅。南區國稅局官員指出,常見到企業直接將國外收入全數作為所得,但收入必須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才是正確的所得,由此才能計算之後可扣抵的稅額。
至於可扣抵境外稅額,簡而言之,是在所得來源國繳納、可用以扣抵我國所得稅的稅額,適用上有一定限制。
官員表示,企業在申報此類扣抵時常犯錯誤,應特別留意境外所得的計算方法,以及可扣抵境外稅額的換算方式,以免影響權益。
各國稅制有別,對於企業徵收的各項稅負也不盡相同。
但根據我國稅法,企業在境外有所得,可扣抵的稅額僅限於所得稅,企業在國外繳納的地方稅、交易稅或營業稅,並無法在國內扣抵。
在計算稅額時,企業必須留意匯率換算問題。匯率換算應以實際繳納稅款的日期為準,而非以交易發生或申報所得稅的時間點來判定。之後該筆已繳的外國稅款若是有補稅情形,金額也是依照實際補繳日的匯率計算。企業確實在所得來源國繳稅後,則要記得向該國稅務機關取得同一年度的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我國大使館的簽證,才能辦理扣抵。
值得注意的是,企業在國外繳納的所得稅,不一定能夠全額扣抵。境外可扣抵稅額是以台灣稅法計算,現行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是17%,以境外所得乘上國內的所得稅稅率才是可成功扣抵的稅額。
官員舉例說明,某公司在外國取得技術服務收入5,000萬元,和其相關的成本費用3,000萬元,在所得來源國繳納的所得稅則為500萬元。甲公司的國外所得應為收入減除成本的2,000萬元,該筆所得乘上17%稅率,算出應納稅額為340萬元。即使甲公司在外國繳納的所得稅為500萬元,但不能全額扣抵,僅能列報扣抵340萬元。
2016-06-02 01:31:03 經濟日報 記者郭珈爾/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