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1.15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人詢問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地價稅也可以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嗎?

       該處說明: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亦即房屋出租使用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要件。另依「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3條規定,房屋屬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指持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公益出租人核定函之公益出租人,將房屋出租予領有政府最近年度核發之租金補貼核定函或資格證明之中低所得家庭供住家使用者。

       因此,公益出租人將房屋出租中低所得家庭供住家使用,是可以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出租房屋坐落土地則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更新日期:2016/01/13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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