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所得稅法,企業若有佣金支出,可在報稅時列為費用。台北國稅局官員提醒,企業即使可舉出合約支付證明,符合稅法形式上的要求,但若無居間仲介的事實,仍然不可列報為佣金。
國稅局官員舉一查核實例,A公司透過國外個人仲介甲君向香港商P公司訂貨,在結算申報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報該筆佣金支出約313萬元。
雖然A公司已提出仲介契約和結匯支付證明,但國稅局查核時發現,甲君其實是香港商P公司的銷售人員,是負責出售商品的窗口,因此全數否決佣金費用認列。
A公司主張自身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已提出相關文件,應該可以認列,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甲君是P公司的受僱人,其行為的法律效果理當歸屬於P公司。加上A公司無法提出其他佐證,證明甲君確實以第三人位置進行居間行為,A公司支付甲君的款項不具合理性,法官最後駁回其訴。
根據民法規定,所謂「居間」,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的機會或為訂約媒介,他方為此給付報酬的契約。而此案中的甲君並非第三人,A公司給付予甲君的款項,並不屬於居間報酬。
國稅局官員解釋,依照所得稅法,營利事業的支出必須是營業上必要的支出,才能列為成本、費用或損失,應以實際發生的經濟行為為判斷依據。以這起案例來看,佣金支出是營利事業對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支付的報酬,報酬源自仲介者介紹、代理銷售特定產品或服務,因此仲介者有無實際提供仲介勞務,才是國稅局的判定標準。
官員強調,企業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該留意認列各項支出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免得事後遭國稅局剔除補稅,甚至處罰。
如果仲介者並未實際提供仲介服務,即使提出合約書和支付證明,企業也不得認定該項支出是經營事業所必須的費用。
2016-07-01 02:31:01 經濟日報 記者郭珈爾/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