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總局明確社會組織辦理稅務登記事宜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通知,就社會組織等未納入“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納稅人使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及辦理稅務登記有關事宜進行明確,進一步推進建立覆蓋全面、穩定且唯一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製度。
稅務總局徵管和科技發展司有關負責人介紹,2015年10月1日起全國推行的“三證合一、一照一碼”改革,只涉及工商、稅務、質檢三部門對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處理,在其他部門登記的納稅人仍按照原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根據國務院通知要求,自2016年起所有組織開始實行新的18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製度。因此,原有對社會組織的稅務登記流程和15位的納稅人識別號無法繼續使用。
通知明確,對於2016年1月1日以後在機構編制、民政部門登記設立並取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納稅人,以18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其納稅人識別號,按照現行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發放稅務登記證件。對已在機構編制、民政部門登記設立並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稅務部門應積極配合登記機關逐步完成存量代碼的轉換工作,實現法人及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在稅務部門的全覆蓋。
通知指出,稅務部門和民政部門之間能夠建立省級統一的信息共享平台,並實現登記信息實時傳遞的省份,可以參照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的做法,對已取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社會組織等納稅人進行“三證合一”登記模式改革試點,由民政部門受理申請並發放標註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社會組織法人登記證,賦予其稅務登記證的全部功能,不再另行發放稅務登記證。
通知強調,與民政部門聯合開展“三證合一”試點的稅務機關,要加強與當地民政部門的協調配合,共享登記信息,統一登記條件,規范登記流程和登記文書材料,並切實做好後續監管工作,確保改革試點穩步推進。
發布日期:2016年03月22日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