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市場經濟的本質是信用經濟,因為信用與資本、勞動力等傳統的市場資源相比,具有更重要的戰略意義。鑑於我國信用市場的情況,今年1月16日中央文明辦、最高人民法院、國家工商總局等八部門聯合簽署《“構建誠信、懲戒失信”合作備忘錄》,6月國務院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7月23日國務院通過《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草案)》,拉開了新一輪全國性信用體系建設的序幕。由此,工商部門要以“經濟戶口”(行為能力者身份證、法人代表身份證及組織代碼證等)為基礎、信息化建設為支撐,整合“碎片式”信用信息,真正形成以提高監管效能為目標的信用體系。
信用體系建設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各部門對信用信息的採集起步不一、標準不一、用途不一,最大的問題是信用信息的割據化,投入的成本不可為不大,但碎片化信息很難體現出應有的功能與實效。
信用數據科學性差。信用數據的內容確定性與採集的標準化,是信用體系建設的生命線。當前從各主管部門已有的信用信息內容來說,數據內容的邊界模糊、指標體系的關聯性不夠,由於質量不高,數據庫中廢數據、錯數據和數據不全等現象普遍存在,而且佔據的空間容量很龐大,同時各管理部門不相往來,信用信息的相互交流幾乎空白,即使是本部門內,信用信息的共享共用也相當不足。比如,在工商部門內部,公司在登記中填報、申報相關信息時,工商部門只是“收錄”角色,一些不實的信息非常容易被“收錄”並記載到企業信用信息數據庫中,難以真實反映企業實際信用狀況。又比如,從其他政府主管部門掌握的信用信息來看,信用信息內容五花八門,有的從系統專業來“確認”信用,有的以行業協會的“行規”來認定信用等級,使得各類數據缺乏科學性。
信用管理制度執行差。一方面,信用信息採集與監管制度落實不到位。比如,在工商部門,對公司的信用提示,只是供執法人員對被提示企業予以注意,或依法在執行某項專項行動或採取相應措施的信息,只有“提醒”或“指導”功能,而在日常工作中,無特別懲處作用,使守信與失信企業並未真正感受到市場監管在境遇上的不同。另一方面,信用管理信息融合差。日常生成的各類監管信息往往和其他部門提供的信息不對應,特別是部門之間的行政圍牆,形成了事實上的壁壘,讓十分珍貴的企業信用與監管行為,分散在工商、稅務、銀行、海關、質監、勞動和環保等不同部門和機構中,不能形成一個統一的互通互聯網絡體系,無法共享信息,既難以形成完整的信用記錄,也無法進行有效監督,容易出現某部門認定的失信企業被其他部門授予守信榮譽的怪現象。
推進信用體系建設的思路
國務院關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發布,以及《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的施行,為工商部門構建全國性社會化的企業信用信息提供了契機。
注重信用實體法與程序法的銜接。一方面,要以貫徹《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為抓手,按照實體法要求,真正建立起反映企業基本經營狀況的年度報告公示制度,並通過即時公佈股東出資、股權變更等信用信息,及對公示信息進行抽查行動,建立經營異常企業名錄和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制度,進一步突出“信用監管”的內容,使信用監管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另一方面,要盡快出台企業信用監管程序法。加快制定操作規程,對不按時公示或隱瞞情況、弄虛作假的企業,通過信用約束措施與程序,在政府採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等工作中依法予以限製或禁入。對不守法、不誠信行為“廣而告之”,讓違法企業一處違規、處處受限。同時,為誠實守信的企業設置順利通行的“金字招牌”,讓誠信企業在公平競爭中不斷發展壯大。
注重監管企業與掌控股東相銜接。要充分調動市場經營主體的能動性,只有清晰界定信用行為主體範疇,才能實施對不同類型失信行為的定性和規制。一般而言,市場失信主體指在市場上從事經濟活動,具有明確行為指向、有獨立資產或依附實體,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股東)或自然人(職業經理人)。
明確失信主體的範圍。比如,經營主體是信用監管的對象,既包括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也包括法人組織或個體工商戶;既包括法定代表人,也包括股東以及職業經理人等高級管理人員。在構建市場經營主體信用體系中,要特別對股東與經理人信用內容予以關注。《公司法》第三條規定: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和認購的股份承擔責任,而這個責任也應該包括信用責任。同時,隨著公司經營模式的多元化,職業經理人、公司股東有可能是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因此將這些範疇納入信用體系,也是《“構建誠信、懲戒失信”合作備忘錄》所希冀的。
注重行政懲罰力度與司法制裁銜接相結合。建立以身份證和組織代碼證為基礎的公民和企業的社會信用代碼製度,實現對社會信用對象的全覆蓋與全面掌控,是治理信用缺失的有效途徑。因此,防止一些不法企業及個人反復發生詐騙、失信等行為,既要注重行政懲罰,又要堅持社會共治的方法,特別是藉助於司法執法,讓違法犯罪者及時得到刑事責任的處罰,始終對失信者各類失信行為形成高壓打擊的態勢,在全社會真正形成“壞人怕好人”的局面,即依法讓違法犯罪者在經濟上傾家蕩產、名譽上臭名昭著、刑事責任上牢獄終身,付出應有的代價。
來源;中國工商報 上海市工商局閔行分局杜勁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