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今(29)日發布解釋令,放寬投資控股公司適用「連結稅制」的範圍。投資控股公司若為上市櫃法令要求,由其持有的子公司進行分割,取得另一子公司一定的持股比例,且持有期間在同一課稅年度內滿12個月,可選擇適用連結稅制,和子公司合併申報所得稅,日後各子公司盈虧可互抵。
根據法規,投資控股公司若要申請上市櫃,須持有二家以上的被控股公司。另外,依企業併購法,公司依法進行併購,因而持有的子公司股份若達已發行股份總數的九成,持股期間又超過一個課稅年度(滿12個月),就能選擇以該公司為納稅義務人,合併辦理所得稅申報。
2016-06-30 02:58:30 經濟日報 記者郭珈爾/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