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修正發布「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稅務代理人執業區域不受登記證書所載登錄地區限制,原已核發之稅務代理人登記證書仍得繼續延用,無須申請換發。
會計師法第8條修正於4月20日公布,取消會計師執業區域限制,相關辦法配合修正放寬。重點如下:
一、會計師至少應加入一省(市)會計師公會後,始得申請登記為稅務代理人於全國受託代理所得稅事務;已申請登記為稅務代理人者,其執業區域不以原登錄之省(市)區域為限。為利實務執行,併予修正會計師申請登記為稅務代理人時,應檢附之簽名及印鑑卡份數為一式六份。
二、參照會計師法第45條有關公務員利益迴避期間規定,修正公務員於離職前二年內所任職務與納稅事務有關者,於離職後,得申請登記為稅務代理人,惟自離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在離職前二年內任所所在地區受託代理所得稅事務。
2016-05-12 01:22:52 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