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2.19

       立法院去年通過新增「有限合夥」的營利事業組織型態,但至今無企業採取有限合夥的組織型態,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服務部執業會計師林志翔直指「問題出在稅」,有限合夥組織不僅要就盈餘部分課徵所得稅,也需繳納營業所得稅,和國外同樣型態的企業相比,稅負甚高。

       安永昨(18)日舉辦年度工商最新法規研討會,研商企業如何因應近期修正的法令。與會人士關注《有限合夥法》通過至今,尚未出現有限合夥的企業。

       安永圓方國際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闕光威解釋,創投、文創和電影產業,由於有高風險的特性,且須即時獲利了結,特別適用有限合夥的組織型態。若要組成有限合夥組織,至少要有一名以上負無限清償責任的普通責任合夥人,以及一名以上就其出資額負責的有限責任合夥人。有限合夥組織可以明訂解散事由、存續期間,對於僅是專案經營性質、無永續經營需求的事業有利。

       林志翔說,根據國外立法經驗,有限合夥組織本身並不課徵營所稅,而是在盈餘分配時課徵所得稅,藉此避免雙重課稅。但財政部先前已發布解釋,有限合夥和其他公司組織相同,都要繳納營所稅,稅負甚重。

       林志翔補充,目前稅法上的許多租稅優惠,都是以公司組織型態為適用對象,包括所得稅法中的盈虧互抵、產業創新條例和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中的租稅減免。不過,有限合夥並非稅法定義下的公司組織,可能無法適用,租稅優惠「看的到、吃不到」。

       林志翔建議,主管機關應盡速參考國外的稅制設計,針對有限合夥訂定規範,讓投資人得以明確評估相關的稅負效果。

2016-02-19 00:29:33 經濟日報 記者郭珈爾/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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