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技新藥從研發到臨床試驗,會面臨不同稅務議題。會計師提醒業者,以技術作價入股應事先評估稅負成本,慎選課稅時間點。根據國稅局解釋令,業者委託大陸研發測試新藥,其勞務報酬給付可回歸台灣來源所得認定,可以扣稅,可省下龐大稅賦成本。
專精生技醫療產業的勤業眾信會計師虞成全表示,政府為鼓勵生技新藥開發,在「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中,針對技術投資人員及高階專業人員的技術作價入股,訂定延緩課稅規定,也就是說,「技術作價」的課稅時點,可延緩到「股份轉讓」時。
會計師陳惠明指出,緩課所得實現時,該技術股所得的計算方式,是按照該股票當時的轉讓價格,而不是技術股東出資時所抵繳的股款,換句話說,若股價漲得愈高,未來股票轉讓時所衍生的所得稅負也可能會愈高。他建議,生技新藥公司的技術股東於技術作價入股時,應先評估緩課後的稅負成本,再決定是否緩課。
生技業者若委託外國公司研發或測試新藥,依照財政部96令釋規定,不對外國事業課徵我國所得稅,企業也不必辦理扣繳。但委託大陸業者進行醫藥研發,因我國稅局常有以「大陸事業非屬外國事業」,認為必須對大陸業者扣繳20%,造成生技業者稅賦負擔。
虞成全說,後來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向國稅局申請解釋,國稅局回應,應回歸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認定,不受限於財政部96令釋。他說,未來我國生技業者委託大陸業者研發測試,不需要負擔龐大的20%扣繳稅負。
陳惠明進一步表示,國稅局上述回應有三個條件,受委託的大陸公司台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在我國內有營業代理人,但未代理該項業務;或在我國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但未參與及協助該項業務,則該技術報酬將不認列為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而無須於給付時扣繳稅款。
(工商時報)2016年01月14日 04:10 記者劉峻谷/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