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2.16

        配合金管會今(2015)年初開放期貨自營商加入承作結構型商品交易,財政部核釋,個人與期貨自營商從事結構型商品買賣,可以比照銀行與證券商模式,就其所得採就源扣繳並按10%稅率分離課稅。

       財政部昨(15)日發布最新函令,個人與槓桿交易商(即期貨自營商)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的所得,可比照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其他所得但書個人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課稅規定,核屬其他所得。依法,個人在計算交易所得時,可按10%稅率扣繳稅款,且毋需併計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現行所得稅法有關個人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按10%扣繳率分離課稅規定,是在2009年4月22日修正公布,修法當時個人與國內金融機構交易結構型商品,承作對象僅銀行與證券商兩類。

       財政部表示,鑑於金管會已開放槓桿交易商經營結構型槓桿保證金契約,其性質與證券商或銀行辦理結構型商品交易一致,為符合租稅公平與課稅待遇一致性,決定比照現行個人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的課稅規定,准許個人與槓桿交易商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亦應按10%扣繳率分離課稅。

       金管會是在今年年初開放槓桿交易商經營結構型槓桿保證金契約,今年10月間,已有元大與寶來兩家期貨自營商推出相關結構型商品。

2015-12-16 00:57:10 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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