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稅局交完增值稅把發票代開出來後,懷著僥倖心理就沒去地稅局交地方稅費,結果被地稅局查出來了,不僅需要補交稅費,還要交納滯納金。”青島平度市某砂石加工廠老闆對自己的“任性”行為懊悔不已。據了解,納稅人在國稅機關代開發票的時候,除了繳納增值稅外,還應到地稅部門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等地方稅費。但現實情況中,個別納稅人向國稅局申請代開發票後,並不主動到地稅局申報繳納相關稅費,導致稅負不公、地方稅收流失情況的發生。
為有效解決上述問題,進一步提升地方稅費管理和服務水平,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布《關於規范國稅機關代開發票環節徵收地方稅費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國稅機關從管理和服務兩方面加強代開發票環節地方稅費的管理。一方面要求稅務機關應當嚴格執行先徵收稅款、再代開發票的有關規定,確保地方稅費應收盡收;另一方面,要求稅務機關按照提高徵管效率、節約行政資源、方便納稅人辦稅的原則,簡化環節,解決納稅人“多頭跑、跑多次”的問題。
《通知》主要從四個方面對地方稅費的徵收進行規範:
徵收方式。《通知》中列明的地方稅費徵收方式充分考慮到納稅人辦稅的便利性,對已實現國稅、地稅辦稅廳互設窗口,或者雙方共建辦稅廳、共駐政務服務中心等合作辦稅模式的地區,由地稅機關設置專職崗位徵收地方稅費;暫未實現上述辦稅模式的,由地稅機關委託國稅機關在代開發票環節代徵地方稅費。
代徵範圍。委託國稅機關代徵的,由國稅機關按規定代徵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除外)以及跨地區經營建築企業項目部的企業所得稅,有條件的地區,還可代徵資源稅、印花稅及其他非稅收入,盡量讓納稅人在一個窗口完成所有稅費繳納。——票證使用。委託國稅機關代徵的,國、地稅機關需明確稅款解繳、稅收票證使用等事項。國稅機關為納稅人代開發票,如發生作廢或者銷貨退回需開具紅字發票等情形涉及稅款退庫的,國、地稅機關應按有關規定為納稅人做好稅款退庫事宜。
情況反饋。納稅人拒絕接受國稅機關代徵稅款的,國稅機關應及時告知委託方地稅機關,由地稅機關根據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發布日期:2016年08月26日來源: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