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2.01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指出,民眾若是舉家遷出戶籍,就無法再適用地價稅的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自用住宅用地是以戶籍登記為主要條件之一,而不是以實際居住與否為標準。

       常有民眾為了下一代的教育問題,全家遷移戶籍到理想的學區。但根據現行稅法,民眾如要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的地價稅優惠稅率,土地不得用於出租或營業用途,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必須在該地辦理戶籍登記。土地上的建築物也必須是屬於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稅捐稽徵處解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的必備要件是戶籍登記。民眾將戶籍全戶遷出,即使仍有住在該地址的事實,也不能繼續享受自用住宅用地的優惠稅率。根據目前規定,地價稅的一般稅率是千分之10~55,但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卻僅有千分之2,稅負差距甚大。

       民眾如有跨區就學、請領老人年金或就業的需求,需要遷移戶籍,原來申請自用住宅的處所要留有配偶或直系親屬至少一人在當地設立戶籍,才算是符合優惠稅率的要件。

       稅捐稽徵處提醒,民眾若有遷移戶籍的需求,應該考慮相關的地價稅稅率。若是選擇全戶遷出戶籍,即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要件,依規定應該要於30日向稽徵機關申請,改依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2016-02-01 01:16:16 經濟日報 記者郭珈爾/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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