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7月1日起,我國全面推開資源稅改革,實行從價計徵並清理收費基金,還突破了目前僅對礦產品和鹽徵稅的局限,試點開徵水資源稅。這一系列改革對企業和居民稅負有什麼影響?中央和地方收入如何劃分?對資源節約利用及經濟轉型有何推動作用?針對這些問題,記者採訪了財稅部門相關負責人及專家學者。
總體稅負不增加 資源稅改革後,企業稅負是否增加?
“據財政部測算,此次全面推開資源稅改革,稅費水平大致平移,略有下降。”財政部稅政司司長王建凡回應說,此次資源稅改革,兼顧企業經營的實際情況和承受能力,合理確定計稅依據和稅率水平,增強稅收彈性。 “按照改革前後稅費平移的原則,總體上不增加企業稅費負擔”。
此外,改革中有哪些方面的措施有助於降低企業負擔?
“借鑒煤炭等資源稅改革的成功經驗,按照2014年國務院常務會議確定的清費立稅原則,為解決企業稅費重疊問題、有效降低企業實際負擔,此次改革全面 清理了相關收費基金。”王建凡說,既包括將全部資源品目礦產資源補償費的費率降為零,停止徵收價格調節基金,還包括全面清理涉及礦產資源的收費基金。另外,凡不符合國家規定、地方越權出台的收費基金項目要一律取消。
王建凡表示,對確需保留的依法合規收費基金項目,要嚴格按規定的徵收範圍和標準執行,切實規範徵收行為。
水資源稅改革試點率先在河北開展後,不少當地老百姓都關心澆地灌溉用水會不會多掏錢?
“河北水資源稅改革,是將以前的費改為稅,稅費標準平移。而且,不是針對居民直接徵稅,是對水源地取水的自來水公司徵稅。因此,不會增加正常居民生活用水和一般企業用水負擔。”河北省財政廳副巡視員趙建國表示,稅制設計上希望給百姓“潤物細無聲”的感覺,改革也保障農業生產中的合理用水,對規定限額內的農業生產取用水免徵水資源稅,但對高耗水行業、超計劃用水以及在地下水超採地區取用地下水,從高制定稅額標準促進節約用水。
賦予地方管理權
資源稅是地方稅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已成為資源富集地區的主要稅收來源。記者從國家稅務總局了解到,從2011年至2015年,油氣資源稅改革共為全國油氣產地增加稅收900多億元。
“地方政府更為了解當地資源條件、企業生產經營、市場供求等情況。結合我國資源分佈不均衡、地域差異較大等情況,在不影響全國統一市場的前提下,賦予地方適當的稅政管理權。”王建凡說,比如在21種礦產稅率幅度中,鐵礦資源稅稅率幅度為1%—6%,石墨資源稅稅率幅度為3%—10%。對於這21種礦產品,各省提出了具體適用稅率建議,報財政部、國稅總局確定核准,這樣就擴大了省級政府的稅權。
但是,會否出現同一礦產在不同省份稅率差異較大,進而出現套利行為?對此,王建凡回應說,財政部、稅務總局會根據各省上報的建議稅率,以及近年實際收費情況,參考周邊臨近省份稅率,對一些省份建議稅率給予微調。
省級稅權的擴大有利於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制定相關稅收政策,兼顧處理經濟發展與組織財政收入的關係,更好地發揮地方政府主觀能動性,統籌和保障各方利益。反過來,地方政府主觀能動性的發揮也直接影響著改革成效。例如,山東省作為未改革品目資源稅收入最多的地區之一,提前謀劃,先後調研礦產開採企業2631戶,匯總2012年—2015年礦產品銷量、銷售收入、資源稅、礦產資源補償費等數據21萬條,為及時、準確、科學地開展稅率測算奠定了基礎。
據悉,併入資源稅後,改變了原來礦產資源補償費中央與地方5:5的分成,全部為地方收入。 “資源稅改革的推進釋放出加快完善地方稅體系的積極信號,有助於增強地方財政的稅收能力。”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院長劉尚希表示。
加快經濟轉型發展
改革前,煤炭資源稅實行從量計徵,不論煤質優劣,均執行一個固定的稅額標準,客觀上助推了採富棄貧、“吃白菜心”的挖煤方式。改革後,按照煤價計徵資源稅,對資源賦存條件好、價格高的煤炭多徵稅,對條件差、價格低的煤炭少徵稅,通過價格槓桿,減少了劣質煤被棄采的可能性。
湖北省保康縣磷礦遠景儲量達10億噸,磷礦石最高品位達40%,富礦率居全國前列,年產磷礦石約500萬噸。據保康縣地稅局局長李學東介紹,保康縣是全省資源稅改革試點,2013年以前磷礦石資源稅從量徵收,不分品位每噸15元,2013年後適用10%的資源稅稅率從價計徵,有效遏制了磷礦生產經營中“採富棄貧”的現象,減輕了企業稅收負擔。
同時,還通過稅收優惠政策,鼓勵企業高效利用資源,保護礦區生態環境。 2015年,全國因此為開採企業減稅近28億元。如皖北煤電集團桃園煤礦2015年因實施充填開採減稅70萬元,不僅提高了煤炭的回採率,而且保護耕地710畝,有效利用粉煤灰6萬噸。
發布日期:2016年07月02日 來源: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