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5.30

       為順應國際做法,財政部表示,希望今年下半年可完成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讓跨國企業有法可依循,但屆時跨國企業稅務申報恐將變複雜。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周釧培表示,台資企業應於2016年度中檢視移轉訂價政策及利潤分配情形,同時評估各公司風險配置,若有必要應立即調整及時降低稅務風險。

       而且也需評估現行的移轉訂價報告內容,與全球檔案、當地國檔案所要求的內容,進一步擬定工作計畫,否則到年底財務數字已無法改變。

       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要求跨國企業編製透明度更高的移轉訂價報告,目前全球超過20多個國家已經修法通過或發布草案將採用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BEPS)的三層架構,也就是除了原本的當地國檔案以外,還要有全球檔案以及國別報告,揭露跨國企業在各個營運國家的利潤分配狀況。

       財政部官員指出,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目前已與會計師、學者等專家開會討論,希望下半年修正完成,希望屆時讓跨國企業有法可遵循,明定銷貨價格、權利金等支出。

       為避免業者濫用租稅協定、移轉訂價逃漏稅,OECD與G20國提出各國可遵循的BEPS規範,目前已經有不少國家適用,並要求2017年底前完成並提交,中國大陸預計自2016會計年度開始適用。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徐麗珍表示,各國研擬草案都以OECD版本為基礎,財政部自2014年就在研究,2015年也與會計師討論,預計完成進度會比反避稅條款快。

       會計師表示,OECD建議的集團收入超過7.5億歐元(約新台幣200億元)企業,加上國別報告是全新的稅務申報要求,與現行的移轉訂價報告內容並不完全相同。

       例如不論採購或銷售必須詳述定價理由,或各國同商品不同價格的原因,因此預估需要投入更多資源準備報告。

閱報秘書/移轉訂價

       移轉訂價是指營利事業與其關係人,例如母子公司等,基於稅負分配的利益,就彼此間的收益與費用攤計,從事受控交易所訂定的價格或利潤。由於移轉訂價會直接影響營利事業的收入、成本、費用或損失的金額,進而左右其課稅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往往可以達到規避稅負的目的。這類藉移轉訂價達到避稅目的者,以跨國企業居多。

       我國在2004年12月28日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自辦理9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起,凡符合查核準則規定的企業均必須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以供查核。

2016-05-30 01:04:45 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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