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稅法,台灣企業取得境外所得,若該筆境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規定繳納所得稅,可申報扣抵我國的所得稅。南區國稅局官員指出,常見到企業直接將國外收入全數作為所得,但收入必須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才是正確的所得,由此才能計算之後可扣抵的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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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2016.06.01
《中華人 民共和國政府和巴林王國政府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以下簡稱協定)議定書於2013年9月16日在北京正式簽署。該議定書對協定做瞭如下修改:
一、根據我國2008年起實施的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
2016.06.01
財政部表示,為因應愈來愈多國家頒布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BEPS)相關規定,建立更透明的申報機制,希望今年下半年可完成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讓稽徵機關對跨國企業課稅資訊有更高的掌握度,不過,屆時跨國企業將投入更多資源準備稅務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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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3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自3月5日營改增工作開展以來,通過各級稅務機關的共同努力,各地辦稅服務廳秩序井然,開票系統運行正常,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取得了良好開局。為再接再厲打好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第二階段戰役,確保營改增納稅人順利申報,...
2016.05.3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未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亦未於催報後補行申報,依所得稅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應按查得課稅資料及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依同法第108條第2項規定加徵怠報金。
該局舉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