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稅季節到,有民眾詢問民俗療法醫療費用同樣是醫療費支出,為何不能全數列舉申報扣除。財政部解釋,為避免醫藥費扣除淪落浮濫或淪為規避稅負的工具,依照所得稅法規定,經財政部認定的醫院才能列舉扣除額。
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給付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醫院的醫藥費,始得列舉扣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支付給民俗療法館的費用,因該館非屬前述法條所規範的醫療院所,雖有給付事實,仍無法列報醫藥費的扣除。由於全體納稅義務人的醫藥費支出,數量眾多龐雜,逐一查證不易,為使稽徵機關正確掌握醫藥費用支出,並考量前述醫療院所健全會計制度具有公信力,因此就醫藥費申報列舉扣除額須以付與上開醫療院所者為限,始准予減除。
但受長期照護者因醫療所生的費用,其性質屬維持生存所必需支出,於計算應稅所得淨額時應予以扣除。
財政部曾發布解釋令自2012年7月6日起,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如失智症、植物人、極重度慢性精神病、因中風或其他重症長期臥病在床等,給付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其他合法醫療院、所之醫藥費,均得列舉扣除。
財政部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和受扶養親屬年度中所發生的醫藥費或生育費,都可以保留收據正本計算全額申報扣抵,只要是全民健保醫院的收據都合乎條件,包括掛號費和自付部分的醫療費用都可以申報,而且有多少報多少,沒有金額限制,單是一張100元的掛號費收據,如果適用30%的稅率,就可以節省30元稅金。
2016-05-09 00:44:53 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