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6.22

       民眾若將資金貸予他人收取利息,財政部表示,民眾應據實申報利息收入,且此類利息所得不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27萬元的規定,須全數納入個人綜合所得課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近期依據通報資料,查獲甲君及其親友將大額資金匯至國外給乙君,供乙君於國外創業成立公司,雙方相互約定借款利率以及還款日期,但是甲君及其親友收取該等利息收入,於當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認為此項利息收入沒有扣繳憑單,即不用辦理申報。

       同時,又因該筆利息收入非屬金融機構存款所得的利息,無法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規定,導致甲君等人除補徵綜合所得稅外,尚須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受罰。

       如果納稅義務人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的罰鍰。

       但若是未依規定自行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經稽徵機關調查,除了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之外,應照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罰鍰。

       至於營利事業部分,財政部官員說,若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導致加計短漏的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金額,分別依規定上述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2016-06-22 02:06:35 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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