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众若将资金贷予他人收取利息,财政部表示,民众应据实申报利息收入,且此类利息所得不适用储蓄投资特别扣除额27万元的规定,须全数纳入个人综合所得课税。
南区国税局表示,近期依据通报资料,查获甲君及其亲友将大额资金汇至国外给乙君,供乙君于国外创业成立公司,双方相互约定借款利率以及还款日期,但是甲君及其亲友收取该等利息收入,于当年度申报综合所得税时,认为此项利息收入没有扣缴凭单,即不用办理申报。
同时,又因该笔利息收入非属金融机构存款所得的利息,无法适用「储蓄投资特别扣除额」规定,导致甲君等人除补征综合所得税外,尚须依所得税法第110条规定受罚。
如果纳税义务人所得额有漏报或短报情事者,处以所漏税额二倍以下的罚锾。
但若是未依规定自行办理结算、决算或清算申报,经稽征机关调查,除了依法核定补征应纳税额之外,应照补征税额,处三倍以下罚锾。
至于营利事业部分,财政部官员说,若因受奖励免税或营业亏损,导致加计短漏的所得额后仍无应纳税额者,应就短漏所得额依当年度适用的营利事业所得税税率计算金额,分别依规定上述倍数处罚,但最高不得超过9万元,最低不得少于4,500元。
2016-06-22 02:06:35 经济日报 记者林洁玲/台北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