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呆帳損失與投資損失常見違章或疏失型態,例如未能提供呆帳損失或投資損失的證明文件,亦或是投資損失並未以實現為原則。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1款規定,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被投資的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官員表示,公司應檢附被投資公司減資或辦理清算的證明文件,若經查為藉由不當投資規避納稅,將依實質課稅原則,剔除該投資損失。
官員指出,另一項常見錯誤則是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的國外投資,非於投資款匯出年度按國外投資總額20%提列投資損失準備,應當在投資款匯出年度就 提列投資損失準備。若是公司提列的國外投資損失準備,在提列五年內無實際投資損失發生時,應將提列的準備轉作第五年度的收益課稅。
而呆帳損失常見疏失部分,則包括未能提供欠款催收、債權和解、破產宣告或經法院執行無著等證明文件,亦或是誤以為債權中有逾期二年經催收後未收取本金及利息,而列報呆帳損失者,經核實際逾期時間未達二年等情況。
官員進一步解釋說,若屬被投資事業虧損而減資者,應以實際投資成本,乘以減資比例計算;屬被投資事業清算者,應以實際投資成本,減除清算後實際分配金額計算。
至於呆帳損失認列部分,營利事業結算申報列報呆帳損失,應於實際發生年度認列,而非任選其歸屬年度。同時,若債權超過兩年的營利事業,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的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若是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交寄年度與送達年度不同時,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的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2016-09-14 02:09:54 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