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表示,营利事业列报呆帐损失与投资损失常见违章或疏失型态,例如未能提供呆帐损失或投资损失的证明文件,亦或是投资损失并未以实现为原则。
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9条第1款规定,投资损失应以实现者为限;其被投资的事业发生亏损,而原出资额并未折减者,不予认定。官员表示,公司应检附被投资公司减资或办理清算的证明文件,若经查为藉由不当投资规避纳税,将依实质课税原则,剔除该投资损失。
官员指出,另一项常见错误则是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的国外投资,非于投资款汇出年度按国外投资总额20%提列投资损失准备,应当在投资款汇出年度就提列投资损失准备。若是公司提列的国外投资损失准备,在提列五年内无实际投资损失发生时,应将提列的准备转作第五年度的收益课税。
而呆帐损失常见疏失部分,则包括未能提供欠款催收、债权和解、破产宣告或经法院执行无着等证明文件,亦或是误以为债权中有逾期二年经催收后未收取本金及利息,而列报呆帐损失者,经核实际逾期时间未达二年等情况。
官员进一步解释说,若属被投资事业亏损而减资者,应以实际投资成本,乘以减资比例计算;属被投资事业清算者,应以实际投资成本,减除清算后实际分配金额计算。
至于呆帐损失认列部分,营利事业结算申报列报呆帐损失,应于实际发生年度认列,而非任选其归属年度。同时,若债权超过两年的营利事业,应取具邮政事业已送达的存证函或向法院诉追之催收证明,若是存证函或催收证明交寄年度与送达年度不同时,以存证函或催收证明的送达年度为呆帐损失列报年度。
2016-09-14 02:09:54 经济日报 记者林洁玲/台北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