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區國稅局提醒,民間常會自行舉辦土地重劃會,民眾若出資取得重劃抵費的土地,因此獲取的所得屬於稅法規定的其他所得,應該要繳納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解釋,中部地區常有土地重劃的案件,民眾出資給土地重劃會,約定重劃之後取得「抵費地」作為償還。
取得抵費地價值和交付給重劃會金額的差額,雖非稅法定義的買賣、借貸或營利所得,但仍屬於其他所得,應該依照規定申報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日前受理一起檢舉案,甲君替自辦土地重劃會先行墊付重劃工程費用,並約定在重劃後取得抵費土地。
甲君獲得重劃抵費地的巨大收益卻未繳稅,涉嫌逃漏所得稅。
國稅局查核後發現,重劃會與甲君確實簽訂了土地買賣預售契約書,內容約定甲君日後可取得抵費地,作為對價。
因為此種交易型態不屬於買賣、消費借貸,也不屬於投資營利事業所分配到的盈餘(營利所得),國稅局因此依照所得稅法規定,以取得抵費地的時價來計算抵費地價值,核定甲君抵費地價值扣除交給重劃會金額的差額,將其認列為其他所得。除了對甲君要求補稅,也按照補徵稅額處以一倍罰鍰。
國稅局提醒,民眾若有參與重劃會的出資,應該要如實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如果一時疏忽,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稅捐稽徵機關調查之前,民眾自動補報、補繳,加計利息可以免罰。
2016-02-02 01:22:01 經濟日報 記者郭珈爾/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