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區國稅局表示,原則上不論企業有無銷售額都要申報,切勿因為當期銷售額為「零」,誤以為不用申報營業稅而日後遭罰。
國稅局民權稽徵所在查核時發現,轄內某公司去(2015)年9至10月期的營業稅逾期未繳,超過規定申報期限30日但未申報銷售額。該所於是對其加徵怠報金3,000元,甲公司卻主張這段時間沒有銷售額,並非故意不辦理申報。
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原則上企業無論有無銷售額,都應該以每2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的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並附上退抵稅款和其他有關文件。如果企業有應納的營業稅額,應該先向公庫繳納,提出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值得注意的是,為了督促企業履行如實申報的義務,營業稅法針對逾期未申報的企業,訂有滯報金和怠報金的規定。
企業如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是統一發票明細表,還沒超過30日者,每逾二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1,200元,不得超過1.2萬元。超過30日者,處罰則是更重,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不得超過3萬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為3,000元。
國稅局強調,即使企業當期無實際銷售收入,還是應依規定期間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以免受罰。
2016-02-03 01:43:58 經濟日報 記者郭珈爾/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