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区国税局表示,原则上不论企业有无销售额都要申报,切勿因为当期销售额为「零」,误以为不用申报营业税而日后遭罚。
国税局民权稽征所在查核时发现,辖内某公司去(2015)年9至10月期的营业税逾期未缴,超过规定申报期限30日但未申报销售额。该所于是对其加征怠报金3,000元,甲公司却主张这段时间没有销售额,并非故意不办理申报。
根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规定,原则上企业无论有无销售额,都应该以每2月为一期,于次期开始的15日内,向主管稽征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并附上退抵税款和其他有关文件。如果企业有应纳的营业税额,应该先向公库缴纳,提出缴纳收据一并申报。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督促企业履行如实申报的义务,营业税法针对逾期未申报的企业,订有滞报金和怠报金的规定。
企业如未依规定期限申报销售额或是统一发票明细表,还没超过30日者,每逾二日按应纳税额加征1%滞报金,金额不得少于1,200元,不得超过1.2万元。超过30日者,处罚则是更重,按核定应纳税额加征30%怠报金,金额不得少于3,000元,不得超过3万元。其无应纳税额者,滞报金为1,200元,怠报金为3,000元。
国税局强调,即使企业当期无实际销售收入,还是应依规定期间申报销售额或统一发票明细表,以免受罚。
2016-02-03 01:43:58 经济日报 记者郭珈尔/台北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