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新制上路收益若做为员工奖酬视受托人持有时间裁定税率最高45%
财政部明订,房地合一新制上路后,受益人不特定或不存在的房产信托案件,不再只限对房屋部分的收益课征20%所得税,而应视受托人持有期间长短,比照一般个人的课税待遇,新制税率最高可达45%,税负将较旧制加重。
所谓受益人不特定是指:订定信托契约时,受益对象为考绩优异的员工或成绩名列前茅的学生等;信托受益人不存在则是指以尚未出生的胎儿为受益人的信托案件。财政部表示,新制房地合一课税上路之后,委托人如是以房产信托收益做为员工奖酬或指定由未出生婴儿受益者,其课征税率高低取决于受托人持有房产期间长短而定。
财政部昨(4)日指出,房产交易的获利从今(2016)年开始,采取新、旧双轨并行课税制,凡是今年1月1日以后取得,以及2014年1月2日以后取得且持有未满二年即出售的案件,房屋及土地的出售利得均应合并按新制合一课税。
针对部分信托受益人不特定或不存在案件,在新制施行后产生出售获利应如何课税,财政部也已做出明确决定。依据财政部规定,受益人不存在或不特定的信托房产收益,应比照一般个人出售房产获利课税,适用新制者,当受托人出售信托房屋、土地或房屋使用权时,应按其持有期间按以下扣缴率申报纳税:
一、持有期间在一年以内者,课征45%。
二、持有期间超过一年但未满二年者,课征35%。
三、持有期间超过二年但未满十年者,课征20%。
四、超过十年以上,课征15%。
财政部说,在房地合一分别课税的旧制之下,受益人不特定或不存在的信托案,受托人出售房产的收益仅房屋部分需按20%扣缴所得税,土地部分不需课征所得税。
财政部同时也规定,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者在台买卖房产的收益,持有期间未满一年者,课征45%所得税;持有满一年但未满二年者,则课以35 %的所得税。这项规定也适用于在一课税年度内在台湾地区居留或停留未满183天的大陆地区人民。旧制房地分开课税下,大陆地区人民在台买卖房产获利,其财交所得税率为20%。
2016-01-05 03:38:32 经济日报记者陈美珍/台北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