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6.24

       营业人之间因交易往来而取得赔偿款、违约金等额外收入,应否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常造成营业人困扰。财政部表示,营业人因交易而取得赔偿款或违约金等收入,如有销售货物或劳务额外加收的费用等,属营业税课税范围,营业人须缴交营业税。

       近来有民众询问,因为交易而取得赔偿款或违约金等收入是否应缴纳营业税,财政部指出,依据营业税法第1条及第16条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及进口货物,均应依规定课征营业税,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的销售额,为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的全部代价,含货物或劳务之价额外收取的一切费用。

       财政部也举例说明,营业人甲君为出租人,与承租营业人乙君,订定房屋租赁契约,但因故乙君提前终止租约,甲君依契约约定收取乙君所支付的违约金,是销售货物或劳务价格外加收的费用,兼具补收租金性质,是属营业税法规定的销售额范围,甲君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给乙君并报缴营业税。

       反之,若因甲君违约提前终止租约,依约支付给乙君之赔偿款(如搬迁费用等),核非属营业税法第16条规定的销售额,即乙君收取之赔偿款,非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取得,应免征营业税。

       因此,营业人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取得的赔偿款及违约金收入,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依规定报缴营业税。若为卖方支付买方的赔偿款,因非属营业税法第16条规定的销售额,就适用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4条第29款规定,营业人取得赔偿收入得免用或免开统一发票。

       而营业税法第16条规定的销售额,为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的全部代价。

2016-06-24 00:43:15 经济日报 记者林洁玲/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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