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2.10

       房地合一新制明年上路,中区国税局提醒民众,应该注意名下房地的持有期间。民众出售配偶赠与的房地,应该把配偶的持有期间也并入计算,以判断是符合新制还是旧制。
       此外,民众买卖自用房地、想要换屋,只要新房地在重购后五年是自住用途,就可申请适用重购抵税的优惠。

       国税局解释,原则上房屋、土地的「持有期间」,是从房屋、土地的取得日开始计算,并算至房地的交易日为止。

       交易日和取得日的认定,是以完成所有权移转的登记日为准。如果是无法办理建物所有权登记的违章建筑,是以订定买卖契约的日期认定;如果是被强制执行交易的房地,是按照领到权利移转证书的日期认定。房地若是在2014年1月2日以后取得、持有期间在二年内,并在2016年1月1日后交易,就要依照新制缴纳所得税。

       但如果民众是因为继承、接受遗赠或配偶赠与取得房地,则是属于例外情形。民众要把被继承人、遗赠人或配偶的持有期间和自己的持有期间合并计算,再判断是否适用于房地合一新制。

       举例来说,先生在2013年6月购入房地,并在2015年5月30日赠与给太太、完成移转过户。太太在2016年初出售,其持有期间和老公合并计算后已满两年,可以适用旧制计算财产交易所得,不必依照新制课税。

       此外,在房地合一新制下,民众买卖已登记户籍的自住房地,无论是先买后卖或先卖后买,只要是在出售前一年内没有出租或营业用途,出售旧房地和重购新房地的完成移转登记日差距又在两年以内,即可适用重购退税的优惠。换比原屋更大的房子,可以全额退税;换成小屋,则可以按比例退税。

       不过,该笔重购的新房地,必须在重购后五年内都是自住用途。如果民众改为其他用途,或是再移转买卖,税捐机关会追缴原来扣抵或退还的税额。

2015-12-10 00:42:50 经济日报记者郭珈尔/台北报导

相關服務項目

相關客戶案例

相關課程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