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在台分公司若分摊其母公司或区域总部的管理费用,财政部表示,须符合相关规定,如分摊管理费的计算,应以总公司与所属各营业部门,或分支营业机构的营业收入百分比为计算分摊标准。
台北国税局表示,近来发现甲分公司,列报分摊其香港总公司的管理费用,是以其香港总公司支付给国外直接控股母公司的服务费为分摊基础,但无法证明总公司确实有提供该分公司的具体管理服务,且该总公司拥有代理的商品品牌,并有对外营业取得的销货收入,因此与规定要件并不相符,剔除甲公司所列报分摊的管理服务费用。
我国境内的外国分公司,列报分摊其国外总公司或区域总部的管理费用,有其适用的要件,包括总公司或其区域总部不对外营业而另设有营业部门,其营业部门应与各地分公司共同分摊总公司或区域总部非营业部门的管理费用;而分摊管理费的计算,应以总公司与所属各营业部门,或分支营业机构的营业收入百分比为计算分摊标准。
同时,还包括总公司或其区域总部的管理费用,未摊计入分公司的进货成本、总公司或区域总部供应分公司营业所用的资金,未由分公司计付利息。
而分公司分摊国外总公司管理费用,应由该分公司办理当年度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提供国外总公司所在地合格会计师签证,载有国外总公司全部营业收入及管理费用金额的财务报告,并经我国驻在地使领馆或我国政府认许机构的签证,或外国税务当局之证明。
在企业跨国经营趋势下,外国公司在我国设立的分公司,其总公司对于在国外所设分支机构,常有管理的事实及必要,但此等管理行为,又与其各分支机构的收入难有直接且明确的归属关系,因此官员也提醒营利事业,有其适用的要件,应注意备齐相关证明文件维护权益。
2016-08-22 01:07:22 经济日报 记者林洁玲/台北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