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6.03

       企业若为员工团体投保,应留意在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时是否能列为费用。南区国税局官员解释,营利事业为员工投保的团体寿险,每人每月保险费在2,000元以内部分,不必视为被保险员工的薪资所得,超过部分才应列为薪资所得。

       官员解释,营利事业为员工投保的团体寿险,如果保险费确实由企业本身负担,且以被保险员工、其家属或营利事业作为受益人,即可在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时列报费用。每位员工每月保险费若在2,000元内,可不必视作薪资所得;超过2,000元的部分,则要视作对员工的补助费用,应依规定并计各员工的薪资所得,列单申报。

       值得注意的是,团体保险有其明确定义,并非企业员工团体规划保险、以团体方式缴纳保费,就可在申报营所税时列为费用。根据目前税法,团体寿险在两千元以下免计入员工薪资所得,此项措施仅限于团体人寿保险、团体健康保险和团体伤害保险。

       所谓团体寿险,被保险人必须属于同一团体,且应符合最低参加人数或比例规定,保险费总额则是以平均保险费率乘上保险金额总额计算,签发给要保人的保险单也只会有一张,和个人寿险依个别状况考量费率的计算方式有别。

       因此,企业若是为员工团体投保投资型保险,例如投资型人寿保险、投资型年金保险,由于每位员工都有一份保险单,性质仍属个人保险的范畴,该笔保险费就不得认列费用。不符税法规定而认列保险费者,会遭国税局剔除补税。

       国税局官员举例,年初查核辖内甲公司营所税结算申报案件时,发现该公司列报的保险费支出高达500多万,其中有300万元为甲公司替特定员工投保的储蓄型人寿保险费用,投保员工各自有单独保单,不符团体保险定义,国税局于是剔除该笔300万元支出,要求补税50万元。

2016-06-03 01:21:30 经济日报 记者郭珈尔/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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