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作学生宿舍使用,应按非自住的住家用税率课征房屋税,法定税率为1.5%~3.6%。财政部表示,房屋税是依据房屋课税现值,按实际使用情形分别适用不同税率课征。若房屋出租他人作住家使用,可按住家用税率课征房屋税;若出租供营业、仓库等使用,则按营业用税率课征。
依据财政部颁定的「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认定标准」第2条规定,个人所有的住家房屋无出租使用,且供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实际居住使用,以及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国合计三户以内,才是属供自住使用。
因此房屋若是出租他人,虽然承租人作住家使用,但因有出租事实且非属实际居住,所以只能适用非自住的住家用税率,法定税率为1.5%~3.6%,依各县市规定税率课房屋税,而不适用自住用税率1.2%课征房屋税。
官员进一步说,原来是自住的房屋,改为出租他人使用,视承租人使用情形,适用不同税率课征房屋税。而若是供营业、私人医院、诊所或自由职业事务所使用者,按3%税率课征。
根据房屋税条例第14、15条,私有房屋包括经立案的私立学校及学术研究机构,完成财团法人登记者,其供校舍或办公使用的自有房屋等免征房屋税。
2016-08-23 01:12:43 经济日报 记者林洁玲/台北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