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6.27

       立法院财委会昨(22)日初审通过所得税法第17条之4修正草案,未来应以实际取得的土地价格成本计算抵税金额,而非以土地公告现值来计算。

       由于过去曾有案例为高所得者,以低价购入公共设施保留地捐赠政府,但按高于实际取得成本的公告地价列举扣除,因此法源增订非现金财产捐赠列扣金额计算及认定标准。

       而修正重点有三项,其一为纳税义务人、配偶以及受抚养亲属,以非现金财产捐赠政府等,依照所得税法,申报捐赠列举扣除金额计算,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例如文物由文化部核定价值,否则皆依实际取得成本为准。同时若扣除后的基本所得额超过670万元,仍应就超出的金额进行课税。

       其二则是纳税义务人若未能提出非现金财产实际取得成本的确实凭证,或是受赠、继承取得,亦或是因折旧、耗损、市场行情或其他客观因素,导致捐赠时的价值,与实际取得成本有明显差异者,将交由财政部订定标准核定。

       至于此次修正条文施行前已有捐赠而尚未核课或尚未核课确定的案件,「也同样适用」,预估未来捐赠价值认定,会朝向当时实际价格来核定,预计下半年该修正草案通过。

       财政部也表示,希望透过明定个人以非现金财产捐赠列举扣除金额的计算及认定标准,避免高所得者借非现金捐赠进行租税规划,不只防止租税逃漏,并符合宪法第19条的租税法律主义。

       在非现金财产部分捐地抵税占大宗,也曾是富人、财团最爱的节税手法,富人低价收购畸零地、公共设施保留地后,再捐赠给政府,就可以较高的公告现值来抵税,使政府税收因此减少。

       而为了约束富人捐地抵税,财政部在2003年颁布解释令,限制捐地抵税最多只能抵土地公告现值16%,使捐地抵税行为大为减少,但2012年大法官解释,宣告财政部规定实物捐赠抵税比率,因无法律授权而违宪,因此才修改草案纳入法源。

2016-06-23 01:02:35 经济日报 记者林洁玲/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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