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众购新屋换旧屋,可享有退税优惠。但中区国税局提醒,即使房屋符合自住的用途,纳税义务人和配偶、受扶养直系亲属还是要办妥户籍登记,才可适用重购退税。
根据所得税法,民众买进新屋的金额如果超过出售金额,就可以将其从应纳综合所得额中扣抵或退还,先买后卖、先卖后买都可适用,此即「重购抵税」。
重购抵税的优惠仅限于自用房屋,出售和买进的房屋都必须是自住用途,而且纳税义务人和配偶、同一申报户的受扶养直系亲属都要在该地办理户籍登记,出售前一年内也不 能出租或供人作营业使用,前述要件缺一不可。
中区国税局指出,民众报税时提出重购抵税,事后反遭国税局剔除、要求补税的情形,常常是因为忘记办理户籍登记。
举例来说,纳税人甲君在2012年出售房屋,出售金额为600万元,因为出售该笔房屋增加综合所得税款5万元。
甲君之后在2013年换屋,买进的房屋金额为800万元,甲君因此提出重购抵税。
但该住宅仅有甲君母亲设籍,甲君在2013年结算申报时也未申报扶养母亲。国税局认为,甲君或配偶、同一申报户的受扶养直系亲属在2013年度都没有于在重购房屋时办妥户籍登记,不符合所得税法规定,因此将其剔除。
2016-01-19 05:07:51 经济日报记者郭珈尔/台北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