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2.07

        买到海砂屋或辐射屋等瑕疵房产,退屋不成,二年内再转手出售,财部决定从宽处理,有条件免征特种货物及劳务税(奢侈税)。财政部表示,凡经调解不成转而出售的瑕疵房产,再出售时价格相当且不高于原始购入价格者,所有权人持有未逾二年出售,视同非炒房行为,可准予免征奢侈税。

       新释令规定,所有权人购入房地后,才获知房屋的氯离子或辐射含量逾国家检测标准值(即俗称海砂屋或辐射屋),经法院诉讼、和解或调解委员会调解解除契约却未成立,日后如以相当于其购入成本出售手上握有的瑕疵房地,可以免课征特种货物及劳务税。

       财政部表示,这是考量所有权人是在不知情的状况下,购入海砂屋或辐射屋,确认房产有瑕疵后,亦积极与卖方交涉解除买卖契约,但因为无法达成协议,所有权人嗣后以不超过原购入成本价格销售该笔房地,对所有权人而言,​​与一般因物有瑕疵解除合约的情形类似,应无短期投机或蓄意安排的疑虑。

       因此,此要符合经法院诉讼、调解等程序,迫不得已再出售时,出售价亦不高于原始购入成本者,即可认属是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条例第5条第1项第12款规定的「确属非短期投机」,免征奢侈税。

       财政部并举国税局发生的实例指出,甲经由X公司居间仲介,与乙签约以1,000万元购入A屋及其坐落基地,甲在装修过程中发现,A屋的氯离子含量超过国家检测标准值。

确认是海砂屋后,甲向乙要求解除买卖契约遭拒,因此转向地方司法机关声请调解,但调解仍未成立。

       甲为求尽快减轻自身损害,决定依X公司提供的购屋保障协议,以购入原价出售持有未满二年的A屋及其坐落基地给X公司。

财政部表示,甲出售A屋及其坐落基地的过程,符合奢侈税条例第5条第1项第12款规定「确属非短期投机」情形,虽然从买进到出售期间不满二年,仍非奢侈税的课征范围。

2015-12-07 01:12:28 经济日报记者陈美珍/台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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