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1.27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特种货物及劳务税(以下简称特销税)自100年6月1日施行迄今,已发挥抑制短期投机交易及稳定房市效果,为进一步落实居住正义、健全房市发展,自105年1月1日起,实施房地交易所得合一按实价课征所得税制度,并配合特销税条例第6条之1,停止课征销售房屋、土地之特销税。

       该局指出,民众于104年12月31日前(包含当日)订立契约销售持有期间在2年以内坐落在中华民国境内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发建造执照之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之工业区土地,除符合特销税条例第5条免征规定之适用外,仍应依法报缴特销税。

       该局进一步说明,特销税税额系依据销售价格计算,持有期间1年以内之税率15%;持有期间超过1年未满2年者,税率为10%,持有期间的计算方式是从不动产完成登记之日起计​​算至订定销售契约之日止,并于订定销售契约之次日起30日内计算应纳税额,自行填具缴款书向公库缴纳并申报特销税。

       该局表示,民众如有法令适用或征免疑义,请拨打免费服务专线0800-000-321,或提供具体事实资料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稽征机关洽询,以维自身权益。
(联络人:大同稽征所蔡股长;电话2585-3833分机600)更新日​​期: 105/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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