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2.09

       台中市政府地方税务局表示,房屋如果供出租或营业用途,地价税就不适用自用住宅的优惠税率,民众应该即时申报。如果没有申报,除了补税之外,还要缴短匿税额三倍以下的罚锾。

       该局指出,每年在办理地价税税籍清查的时候,都会查到许多地主未申报的案例,土地原先是按照自用住宅用地税率缴纳地价税,但在地上房屋出租后却未向税捐机关申报,并且改为一般用地税率。

       根据土地税法第54条,当地价税原先适用于特别税率的事实消灭,而民众又未在使用情形变更后30日内向税捐机关申报,税捐机关会要求民众补税,并对其处以短匿税额三倍以下的罚锾。

       依照土地税法,土地所有权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必须在土地办好户籍登记,土地的建筑改良物属上述对象所有,没有出租或供营业使用的情形,面积符合相关规定,且土地所有权人与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养亲属的自用住宅用地只有一处,该笔土地才会被认定作自用住宅用地,可以按优惠税率缴纳地价税。

       目前地价税的一般用地税率采累进税率,最低为千分之10、最高可达千分之55,自用住宅用地税率则为千分之2,差距颇大。

       该局补充,如果土地的所有权移转,像是有买卖、赠与、继承和自益信托等情形,即使移转后土地用途没有改变,但由于土地所有权人(课税主体)已经变更,新的土地所有权人应该重新向税捐机关重新申请,才可继续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缴纳地价税。

2015-12-09 00:40:48 经济日报记者郭珈尔/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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